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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时间:2023-01-19   来源:区人民法院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 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共同研究,决定在淮安区内公开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35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35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选任方式

本次选任采取“随机抽选”方式进行。

(二)发布选任公告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三)候选人的产生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28周岁、高中以上学历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四)资格审查

对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依据《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进行资格审查。

(五)意愿确认

对符合选任条件的候选人,向其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六)确定人选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在通过资格审查并愿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七)任前公示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任命公告

经公示确定后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由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共同向社会公告。

(九)就职宣誓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就职宣誓。

四、联系方式

淮安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0517-85890939

淮安区人民法院政治部  0517-83589307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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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9日